反商业贿赂应以反不正当管理为突破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4:05 410 人看过

近年关于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呼声不断,但是此项立法进展并不像善良的人们期盼的那样呼之即出,实践中社会对商业贿赂犯罪查处的总体成效也不甚理想。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没有选准突破口,人们的认识很难趋向一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以为,以反不正当管理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突破口,有助于各方取得共识,推动反商业贿赂的深入进行。

反商业贿赂有一个价值指向的具体化问题

反商业贿赂不是一个新问题,然而它严重到需要单独立法来对待的问题却悬而难解。通过对德普事件的研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等专家从2005年5月份开始呼吁对反商业贿赂进行立法,反商业贿赂的立法2006年春以来也列入了有关部门的重要日程。可以肯定没有人会公开反对反商业贿赂的大方向,但是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倡导和保护公平公正的竞争,具体做法比理想化的设想更为重要,在操作层面上就具体行为是否涉嫌和属于商业贿赂不难提出异议,例如某种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可以证明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不得已而为之,以市场环境和商业惯例为由进行抗辩等等。正是在类似的问题上,反商业贿赂的立法设计遭遇到了尴尬。为了把良好的愿望变成正义的力量,必须解决相关技术性难题,使反商业贿赂的价值指向具体化:

解决反商业贿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协调问题,既要克服现有立法的缺陷又要做到自身相对完备。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是没有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条,并非没有禁止性的法规,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的表现更为复杂,更加难以识别。反商业贿赂对原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例如狭义的商业贿赂应当是行贿,而实际上的打击对象更多的是受贿。行贿者行贿情节严重遭受制裁时往往显得很无奈,还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同情,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有是难以区分,执法人员在进行商业贿赂的调查取证时也难以得到所在单位的配合等等。另外,商业行贿和企业正常的折扣、公关因素有时同时并存,打击的力度难以把握。类似的问题不解决,制定反商业贿赂的单行法规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将商业贿赂的行为具体到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认定上来。

解决反商业贿赂与国际立法接轨的问题,既要维护市场诚信又要体现中国的国情。2003年底,包括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应当比国际惯例有更强的约束力。我国既然认可了这个公约,就需要在立法上与之接轨;但是在实践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贪大求洋。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执行虽然也令人瞻目,但也与它们的国情有关,我们不能机械照搬。美国的公司制度与德国的公司制度不同,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公司模式,前者没有监事会但外部监督机制相对完善,后者设有监事会且工会的力量不可低估。而我国的公司制度则是这两个模式的混合体,其中又有厂长负责制的惯性,因而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必须兼取美国《海外反贿赂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长处,把反商业贿赂的着力点直接指向管理层,指明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打击对象。

解决反商业贿赂的覆盖面和持久性的问题,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需维护企业相关主体的利益。2006年春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加大了反商业贿赂的力度,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三分钟热度,难以持久。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相关职能部门自身的资源有限,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根除商业贿赂。而且商业贿赂的存在可能会刺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发展,受到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这就更使得反商业贿赂举步维艰。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将反商业贿赂的保护对象具体化,国外可资借鉴的做法是依靠第三方的力量,例如德国非常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的医药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生为拿回扣给病人开大药方,或者医院所进医疗器械价格异常,必然增加患者看病成本,保险公司就要为此多掏钱。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就想尽一切办法监督医院,以避免自己多支付医疗费。利益的因素促使德国的保险公司在反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将这种做法拓展成充分利用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思路,例如发挥股东在反商业贿赂中既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从而将反商业贿赂的保护对象具体化。

以反不正当管理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突破口正可以解决上述具体化的问题,以反不正当管理作为反商业贿赂的突破口可以使得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和执法有一个基本的聚焦点、立足点和出发点。

从不正当管理的源头扼制商业贿赂

在商业贿赂中,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进行的,双方需要在管理的过程中完成交易或成交,只不过他们都是在进行不正当的管理。不正当的管理以管理的名义组织实施和进行商业贿赂,使得商业贿赂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可以说是商业贿赂的罪恶渊薮。反商业贿赂以反不正当管理为实破口,就是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既可以正本清源,又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它有利于体现反商业贿赂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执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时总会遭到一些阻抗,阻抗的基本理由就是执法影响或者干涉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经营者的管理做出正当与不正当的划分,正可以减少这样的阻抗。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必须依法受到保护,商业贿赂又必须给予坚决打击,而且还要在保护前者的基础上打击后者,如果不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做出这种区分,在对商业贿赂认定之前就涉足企业管理活动就师出无名。首先,如果说商业贿赂需要有权部门的依法认定,那么对管理者管理行为正当与否,相关利益主体都可以提出质疑。其次,可以缩小反商业贿赂的打击面。如果反商业贿赂以反不正当管理为突破口,那么它重点打击的是实施不正当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防止扩大化。再次,在反商业贿赂中对不正当管理的扼制和打击,就是对正当管理的支持,这对于经理人市场的建设也是有利的,可以防止在管理者队伍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当然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制度相关文章
  • 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
    2023-06-07
    87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中的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
    一、什么人可以构成反商业贿赂中规定的商业贿赂主体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本身的规定,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利用财物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因此,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反商业贿赂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罪名也只能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二、商业贿赂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第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第二,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违
    2023-02-22
    277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是反腐的重要一环
    1月10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商业贿赂一般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销售商品或获取订单而暗中给付对方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报告显示,商业贿赂在我国已经十分泛滥,对其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是否愿意支付金钱以影响收款人这一问题上,明确表示愿意的民营企业达21%,不愿意表态的达53%,明确表示反对的仅26%。连一向强势的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分别只有41%和52%的比例表示反对。以行业分类,在建筑房地产领域,高达4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愿意给付商业贿赂,37%的受访者不愿披露,仅有不到两成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反对。考虑到不愿意披露的受访者大多偏向愿意给付,商业贿赂已然成为企业获取商业机会、维持经营关系的重要砝码。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全系统、全方位的。就宏观经济层面而言,商业贿赂扭曲了价格传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
    2023-06-09
    497人看过
  • 律师哪些是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低价销售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的低价销售有着重要的区别,现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视为“不当贱卖”而予以禁止,在欧洲,其被称为“掠夺性定价”而纳入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次,不正当低价销售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企业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多种
    2023-02-07
    377人看过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释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管辖】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2023-06-14
    69人看过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第一,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承担行政责任。《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除了
    2023-02-22
    420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短板需补上
    只有让市场建立起公正公平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不是任容商业贿赂扭曲市场秩序,市场的发展才是有基础的。某企业最近在公司内部刮起了一股反腐风暴。9月初,某企业召开了经销商反腐大会,这是继今年7月某企业终端公司董事长余承东发出致员工的反腐公开信后,某企业再次在公司内部敲起反腐警钟。在中国的企业中,某企业对于内部腐败的控制和查处一向是比较严厉的。其董事长任XX曾经强调,没有什么可以阻挡某企业公司前进,唯一能阻挡的,就是内部腐败。从2005年开始,某企业就通过宣誓方式要求所有干部杜绝腐败,去年年初还召开过董事会自律宣言誓师大会。这种高调反腐在别的企业是很少见的。但仅靠企业自觉反腐还是不够的,我国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反腐机制,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腐败,与发生在政府权力中的腐败,在表现形式上不太一样,但归根结底都是因为腐败者掌握了过多的市场资源。政府对经济运行掌握了过多的行政干预权力
    2023-06-09
    486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取私利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倘若贿赂的目的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是为了晋升职务、私放罪犯、办理出国手续等,就不能认定其为商业贿赂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贿赂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经营者
    2023-06-03
    45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商业贿赂行为是什么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2023-06-02
    434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持良好商业风纪,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定义: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1.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1.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用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1.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
    2023-06-14
    100人看过
  • 打击保险欺诈反商业贿赂
    在市金融办牵头下,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交警支队与我市25家保险机构代表齐聚一堂,为联动营造我市和谐的保险市场环境出谋划策,共同打击保险欺诈,反商业贿赂,营造规范的保险市场秩序。这是我市政法系统与保险行业首次如此大规模联动。会上,关于设立市保险欺诈防范中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规范化等议题成为讨论焦点,市政法系统相关部门作出回应。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保险行业日益深刻的介入社会生产和生活,许多诸如保险欺诈、商业贿赂以及其他问题都超出了保险行业本身的职能范畴,市政法系统与保险行业联动,将为我市保险业的和谐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平台。
    2023-04-23
    283人看过
  • 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现状
    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经济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国际法四个方面构成,立法在数量上并不比国外少,立法层次也比较丰富,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之初就被称为经济宪法,该法明确界定了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但即便如此,面对当今形式日趋多样化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的立法仍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法律规范滞后,缺乏统一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和笼统,已明显落后于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发展,无法起到一般法的统领作用。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层级较低,无法协调各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使得实践中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得到规制。而各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同,其查处依据也不尽相同
    2023-02-22
    432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需磨砺审计锋芒
    自今春以来,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其他21个单位配合,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4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入二读程序,该法案准备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这一系列举措中,足见我国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商业贿赂的危害不言自明,从轰动一时的“德普案”到案惊一方的“朗讯案”,一连爆发的商业贿赂丑闻,不仅使企业形象蒙羞,而且也使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受到了损害。引用我国民法学泰斗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的话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公司成长中的两大“毒瘤”之一。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更应该建立起防范
    2023-04-24
    251人看过
  • 反商业贿赂合同必须要签吗
    甲方:乙方: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双方利益,经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所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件,应与主合同同时签订并生效,双方须严格履行。一、协议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任何一方违反该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守约方有权就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行为或人员移交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处理。二、在主合同接洽、谈判、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当中,乙方向甲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主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回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旅游等不正当利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五、本协议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为:(一)“乙方”,指乙方、乙方人员和/或接受乙方委派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二)“甲方”包括甲方关联企业。(三)“其他相关人员”,指甲
    2023-06-12
    18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制度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控制、考核评价等各个方面。公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度的制定需要遵循相... 更多>

    #公司制度
    相关咨询
    • 怎么处理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4
      主要表现 编辑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
    • 反商业贿赂及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明在哪开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
      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的开具或出具部门须看需要证明的机关须证明何种内容,有针对性的出具。 如果是有上级主管的企业,则由上级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并到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计生,工商,和安监等机关验印。 如果是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则由工商局开据证明,并到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计生和安监等机关验印。 反商业贿赂及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明如果需要证明的机关没有特定要求,需要一般性的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可以由公
    • 怎么反商业贿赂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一、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
    •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应该作何理解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9-03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 三门峡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解决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7
      1、承诺方不得借钱借物给受诺方员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诺方自行承担,与受诺方无关。?2、承诺不得基于任何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主动给予受诺方员工任何礼品、小费、现金、样品等馈赠(馈赠包括:娱乐活动票券、现金或商品形式的回扣,给予特别折扣或任何样品、乙方支付的旅行、节日礼物、餐饮等形式)。?3、承诺在所有受诺方员工出于个人利益,利用工作的便利,向我方索要任何礼品、小费、现金、样品等馈赠(馈赠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