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裁定或判决双方的连带责任呢
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而且也再次强调了双方的法律责任.即侵害劳务派遣工利益的或给派遣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如何来认定,笔者举例来说明。
例:劳动者被派遣到A单位,A单位因劳动者违规操作将其于2008年12月4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此后就一直没到A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上班,而劳务派遣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于2009年4月30日到期,但劳务派遣单位一直没有理会这件事。现劳动者把A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告到仲裁,要求A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其2008年12月4日至裁决期间的工资损失。这个例子,劳动者违规操作的,依据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A单位应当有权利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起诉,要求追究A公司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应分两个层次:先确定是谁违法,谁给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违法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违法造成损失的,由派遣公司造成损失的.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例子是由派遣公司违法导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2008年12月至裁决期间的生活费,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但是,考虑到执行的问题,一般在裁决或判决中都追加: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裁决或判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不主动执行生效判决的话。派遣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可以申请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任何一方。法院执行完以后,用工单位或派遣公司再根据判决或派遣合同的约定再确定谁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依约或依法追偿。
综上,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裁决或判决中应当明确派遣员工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或补偿金额,然后再明确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即对劳务派遣工任何一方都要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责任由双方的合同或判决查定的事实来确定。
如何理解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向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大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两年后交货,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一千美元。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三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三万美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共同承揽人也享有连带权利,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定作人主张权利,再根据约定或者工作比例分享。例如甲与乙共同承揽制作一部大型车床,如果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甲或乙都有权留置该车床,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获取价款,取得价款后,再根据约定或者各自工作份额优先受偿。
民法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的责任承担。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共同承揽人各自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有当事人约定,共同承揽人根据约定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转承揽是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虽然共同承揽与转承揽都是由多个人完成的工作,但共同承揽人都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说参与工作的都是承揽人,都是合同当事人,而转承揽中的第三人虽然参与完成工作,但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对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参与工作的人承担合同责任。转承揽中,参与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全部工作责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即使是第三人工作造成的,承揽人也要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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