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时出现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3:06:18 421 人看过

一、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时出现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后果是怎样的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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