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怎么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0 11:23:53 71 人看过

一、经济适用房怎么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到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资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

9.属合作修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三、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n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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