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名女工在上班时遇两民工抬的两桶电石相撞碰出火花,并使乙炔猛烈燃烧起来,女工全身着火热烧伤40%、热烧伤休克。该女工将责任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由宜宾元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能集团公司)分别赔偿彭女士损失22.91万余元、11.45万余元。
元亨公司下属的乙炔站因电厂大修要生产大量的乙炔,需临时增加工人。由于彭女士曾经在乙炔站工作过,比较熟悉,2002年8月3日下午,该乙炔站站长李某某打电话给彭女士,称乙炔站要招临时工人,问彭女士是否愿意到乙炔站上班,彭女士同意后,李某某称设备更改过,要求彭女士次日早上到乙炔站看一下。
8月4日9时许,彭女士到乙炔站,当时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工人正在为该乙炔站搬运电石,李某某叫乙炔站的工人到生产车间外面的休息室去,停止向乙炔发生器内生气。由于彭女士是宜宾县叙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要在水泥厂上白班,故李某某安排彭女士晚上到乙炔站上班。这时,乙炔站的另一名工人左某向李某某提出加气,李某某没有回答,左某便进入生产车间到操作台做准备工作,彭女士尾随左某到生产车间去,李某某也跟着彭女士到生产车间。彭女士见左某在清罐,便用扳勾将加料口的阀门打开,残留的乙炔气体排出,这时,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两名抬电石的工人路过彭女士处,抬电石的铁桶相撞碰出了火花,致乙炔猛烈燃烧起来,彭女士全身着火。在场人员过来将火扑灭后,将彭女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热烧伤40%、烧伤性休克。后彭女士到医院行颜面、躯干及双上肢瘢痕挛缩畸形整形美容术。经鉴定,彭女士为四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元亨公司雇佣彭女士在其下属的乙炔站务工的事实存在,双方已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元亨公司在彭女士进入生产车间后,未予制止,且放任彭女士打开阀门放出乙炔气体,管理上存在疏漏;彭女士的行为是为了元亨公司的利益,是从事雇佣活动,对彭女士的损伤,元亨公司应当承担60%的责任。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工人在搬运电石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铁桶产生火花,旭能集团公司是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承担30%的责任。彭女士擅自到生产车间,主动将加料口的阀门打开,致残留的乙炔气体排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自行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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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装卸工氢氟酸烧伤雇主应该赔偿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4首先需要固定好受伤的证据,雇主的信息,工资数额等基本证据;其次是损失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持的,还涉及其他很多赔偿项目,比如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话,还有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需要具体计算;最后就是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等处理等等。如需进一步帮助,请致电联系或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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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家烧火烧伤了怎么写赔偿协议书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7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