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申报的性质与意义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具体而言,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纳税申报是应纳税额确定的传统方式之一,在美国被广泛采用。在此方式下,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正确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因而也称自我课赋。[1]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是赋课征收方式,即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全根据征税机关的行政处分予以确定,即使经由纳税人申报程序,纳税义务的最终确定权仍属税务机关。[2]此种方式传统上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至今仍在部分国家适用。有些原则上实行申报纳税方式的国家在部分税种上也仍采用此种征收方式。如日本国税的征收适用申报纳税方式,而地方税的征收上则主要采赋课征收方式。
两种方式相对比,显然,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义务确定方式,纳税人的自主申报行为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的法律要件之一,同时具有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因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人的公法行为。[3]所谓私人的公法行为,是指由私人进行的,但产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在纳税申报中,确定纳税义务原则上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税法的规范要求,无怠于申报、过高或过低申报之情形,税收行政机关即无介入的必要和权力,而申报的结果亦据此产生公法上的确定效力,抽象的税收之债转化为具体的纳税义务,征纳双方据此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申报表和申报书的书面形式,且该申报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的申报无效。但由于纳税申报行为与纳税人的人格属性并无直接密切关系,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原则上均可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又因为应纳税额的计算过于专业、复杂,纳税人又负有判明税法的重大责任,纳税申报同时涉及税收行政程序的效率,因此,纳税申报的代理一般要求由具有专业代理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代理人从事,且服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纳税申报的意义
纳税申报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其法律上的重大意义。
首先,纳税申报符合民主纳税的思想。国民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一般为各国宪法规范所确定,国民依且仅依宪法及符合宪法精神的税收法律承担纳税义务,则同样为宪法条文所昭示。纳税人在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下其权利要求得到全面、周到的保护,而纳税申报的方式正好切合这一需要和潮流。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体现了民主纳税的宪政思想。
其次,纳税申报制度有助于依法治税。纳税义务的确定由税务行政机关的专职范围移为纳税人的私人公法行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的几率。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和申报不当的情形下履行补充性职责,使得征纳双方以税法为依据互为监督。
第三,符合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让最知晓自己课税内容的纳税者来承担第一次申报课税标准的义务,有助于实现向情形各异的纳税人进行公平课税的目标;广泛的纳税人参与分担课税行政机关的各种课税功能,又能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资源有限的制约。
第四,纳税申报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让纳税者自身承担纳税义务的确定的申报义务,能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在此过程中,真切的税痛感,又会促使纳税人积极关心税收的来龙去脉,对决定税收用途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积极维护自身作为纳税者的权利。
正因为申报纳税方式具有让纳税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赋课征收方式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4]这种为美国广为采用的传统纳税方式,二战后为日本引进,目前,依托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纳税申报制度几乎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管法》初次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2001年《税收征管法》对纳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所完善。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二、纳税申报的主体
在我国,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纳税申报的主体有两类。一是纳税人,由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而成为纳税申报的当然主体;二是扣缴义务人,由于间接负有纳税义务,而被法律赋予申报主体资格,成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主体。无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申报事宜。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纳税人在实体上是否应缴纳税款,在程序上均应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同样需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虽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也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则须在法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其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根据不同的税种而分别制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税种、税目;
(2)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3)计税依据;
(4)扣除项目及标准;
(5)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6)应退税项目及税额;
(7)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8)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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