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原告举证不能遭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6:01 178 人看过

原告某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并作出了李某的受伤情形属工伤的决定。近日,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012年4月17日7时左右,第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第三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2年10月中旬,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受伤情况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并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系原告的职工,第三人是到原告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被告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属工伤。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查清事实,草率地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遂向广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原告向第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足以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虽主张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被辞退,但其在被告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与第三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第三人不是工伤的证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上诉,东营中院裁定予以准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0: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单位未能举证败诉
    48岁的老蔡在某电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4年4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电器设备公司不服,认为老蔡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致,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其所作工伤认定理由不充分;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员工老蔡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师观点: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根据《工伤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因举证不能房屋“旧主”起诉新主人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曹先生没有及时到物业部门领取产权证,不料等他前去领证时,却意外得知房屋已被卖给他人。情急之下,曹先生将房屋的新主人宋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由于不能充分举证,曹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2000年6月,曹先生与房管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出资购得了位于浦东上南路的一处公房产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曹先生并没有及时到物业部门领取产权证。没想到这一小小的疏忽,却为曹先生带来了麻烦。2001年底,一名自称曹先生的陌生男子领取了该产权证,并手持该证到中介挂牌。没几天,这套房子就被急于购房的宋女士看中。在简单的协商之后,中介公司与宋女士签订了《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及《房屋售后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这套房子以人民币13.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女士。2002年1月8日,宋女士与那名自称是曹先生的男子一起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这套房子的产权交易
    2023-06-10
    277人看过
  • 工伤岂能随便认定一安监局越权行政遭败诉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越权确认劳动关系,被企业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人徐某上诉,维持楚州区法院撤销被告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的一审判决。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镇淮公司)于2001年3月中标承建楚州区淮城镇回龙小区5号楼工程,2002年2月,该楼主体工程完工,镇淮公司项目部将该楼部分粉刷工程分包给许某的瓦工组。许某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徐杨乡农民徐某也随许某做工。2002年4月9日下午5时许,徐某在主楼二层粉刷梁柱时不慎摔倒,至右肾破裂,行切除术。事发后,镇淮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镇淮公司、楚州区建工局和楚州区建设局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给楚州区安监局。同年5月27日,伤者徐寿付也向安监局递交认定工伤的申请。同年7月2日,安监局根据楚州区建工局的调查报告及自行调查徐
    2023-04-22
    233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必败诉
    2011年春节,郯城某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等五人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遂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张某等五人诉称,2011年春节前,公司拖欠我们每人一个月的工资平均900元左右。春节放假时,王经理说,只要你们春节后来上班,公司就和你们结清工资。春节后,我们都来上班了,可公司一直不与我们结算节前的工资。我们多次找公司协商,最后王经理说,春节前的工资早已发给你们了,不要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我们只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我们的工资。庭审时,公司辩称,公司不拖欠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如果说公司欠她们工资的话,请她们拿出证据来。仲裁员纠正说,工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然而,公司却说,我们发给员工工资时,从不制作工资表等凭证,更不保留任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2023-06-09
    203人看过
  • 被告不服判决起诉原告用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023-06-14
    185人看过
  • 搬运工腰扭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败诉
    搬运工老蔡工作时扭伤腰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公司以此病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42岁的老蔡在一气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08年2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为此,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向劳保局提出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老蔡所在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原告某气动设备公司认为,老蔡确实在工作时扭伤腰部,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是此次腰扭伤所致。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
    2023-06-09
    127人看过
  • 员工就餐后遇事故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告人社局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人蔡某系原告厦门XX有限公司(下称厦门XX公司)员工。2013年5月8日下午。原告厦门XX公司安排第三人蔡某及另一员工参加原告所实施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原告安排蔡某陪同检查组,在项目所在地西溪河旁就餐。当晚9时许就餐结束,蔡某搭乘另一员工所驾车辆返回公司驻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蔡某受伤。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不负该事故责任。2014年6月20日,被告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蔡某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第三人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复议后,原告厦门XX公司不服复议的维持决定,一纸诉状将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2023-06-08
    305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不仅看门诊病历,劳动局败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工资计35元。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
    2023-07-02
    482人看过
  • 仅凭门诊病历不能认定工伤劳动局一审败诉
    法律百宝箱导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
    2023-04-22
    61人看过
  • 借条不合常理举证不能败诉
    37万元巨款的借条,债权人说是债务人做生意借的,而债务人却辩称借条是赌输后被迫写的日前,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求。原告称被告借钱不还2005年初,韩某(女)因为购买衣服和冼某的妻子梁某认识。据冼某称,韩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他和妻子借款,并于2005年6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写下借条两份。在给冼某的借条上面写的是:韩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冼某借现金人民币254000元正,现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还款期限为2005年7月30日,见证人是麦某。在写给其妻梁某的借条上写的是韩某借梁某人民币12万元,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21日,还款日期是2005年7月21日,见证人是罗某。冼某称,还款期满后,他多次向韩某追讨,但韩某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其丈夫庞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2023-04-23
    122人看过
  • 员工被疑群发投诉信遭开除外企举证不力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某日资公司400多名员工和多个客户收到了一封由公司员工邮箱群发的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神秘邮件。震怒的公司随即作出了对该员工的除名决定。该员工却声称该邮件系他人冒名所发。双方为此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公司被判赔偿解约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金共计10万元。涉案公司2005年底成立。年近40的小吴2002年进入相关公司工作,在涉案公司成立后又进入涉案公司销售科任职。2007年小吴的月平均收入为16000余元。公司的销售人员及售后人员可以使用公司的公共电脑进行工作,公司设定每位员工的邮箱密码为员工姓名的拼音字母。2007年5月10日,一封发自小吴邮箱主题为“严重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电子邮件向公司邮件系统的400余名用户和几个相关公司、客户的邮箱进行了群发。次日,公司向小吴发出通知,以小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小吴予以除名。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诉诸法律。双
    2023-06-09
    95人看过
  • 员工异地猝死被认工伤单位不服告了人社局
    外派人员猝死在了异地业务单位的会议室里,之后被认定为工伤。本单位不服,状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理由是死者的工作岗位不该在会议室,而应在实验室,他不是在本职岗位上倒下的,因此诉求撤销工伤认定。起因:外派人员会议室内猝死2009年2月,南京某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朱启刚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派遣他至兰州某重工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同年10月29日,朱启刚像往常一样去业务单位上班,却一直没有回家。3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同事们在企业的会议室里发现了倒地不醒的朱启刚,并急忙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医生无力回天。朱启刚的猝死令家人悲痛欲绝。他的妹妹朱启娟作为家属代表,向南京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表明哥哥在业务单位会议室里呼吸心跳骤停死亡,要求被认定为工伤。南京市人社局随后向朱启刚的东家———南京某设备监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也按规定提交了材料。人社局调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
    2023-06-10
    124人看过
  • 房管局状告员工腾退房屋,遭败诉
    案情简介刘先生从八十年代就开始在房管局下属的供暖公司工作,由于一次工伤,刘先生一直病休在家,2001年房管局给职工提供福利,只要是房管局职工都鼓励以一定的优惠价格购房。但是这个消息没有任何一个人通知刘先生,2003年刘先生才知道这个消息,后刘先生多次找领导解决分房问题,局领导说房屋已经认购完了,没得可买。后来在刘先生的多次协调下,直到2011年供暖中心主任找到刘先生,说单位在永安里有一个简易平房,你要不要。如果要先刘先生一想也可以,就同意了。事后刘先生把房屋进行了装修。而且单位领导还让刘先生补了一份分配房屋申请,但该申请书房管局盖章后,供暖中心领导说过几天再给刘先生。随后供暖中心副主任让刘先生交纳一年的房屋管理费,刘先生不同意,因为别人都是月交,为什么我是年交,由于此事与单位发生纠纷。2013年8月刘先生接到单位起诉他腾房的法院传票。拿到传票后,刘先生很担心,毕竟自己确实没交房屋管理费,也
    2023-06-28
    70人看过
  • 被告上诉期间能不能起诉原告
    被告上诉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自己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一、离婚后法院判决对方不给钱怎么办离婚后法院判决对方不给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以没钱为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
    2023-03-13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原告起诉会怎样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1
      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诉讼案件具体如何起诉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7
      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起诉方式为:一般不是起诉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因此属于属于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 去法院起诉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案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9
      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起诉方式为:一般不是起诉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因此属于属于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 对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诉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6
      对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r《工伤保险条例》r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r(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r(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
    • 员工工伤认定被起诉能举证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8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举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