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怎样进行?
1、撤销权行使的启动: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2、立案:
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
3、调查取证:
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收集撤销的依据。
4、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5、听证。
二、行政许可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因此想要撤销行政许可,首先必须要由这个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当事人来请求启动,然后会提交一份行政许可撤销的申请书,还有相关的资料,这些相关的资料提交之后,就看行政机关是否决定立案了,如果决定立案,那么肯定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对相关的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做出最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n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n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n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n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n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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