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金额约占理赔总额的20%左右,个别地区或公司甚至达到理赔总额的30%以上。较高比例的欺诈骗赔金额直接导致车险赔付率过高,并间接导致汽车保险业保费的提高。事实上,由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引起的相关损失已经成为一个“黑洞”。
从实际情况看,骗赔者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或治疗药费证明等资料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面等等。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相互勾结,共同骗赔。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不惜勾结维修厂,故意制造单方责任事故,如将投保车辆故意撞向大石块、桥栏、大树等固定物,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例较多集中在夜间或外地。由于没有目击证人,保险公司在调查时会有一定的困难。这就让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钻了空子。
(2)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而却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3)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的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一些规模不大、地址偏僻、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4)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事故性质本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但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人。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或其代表)当时不报案,次日再报案,使保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5)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双方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责任但对方无力赔偿的,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有些则是因为与三者方非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三者方全责,在获得赔偿后,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单方事故名义进行报案,以获得两次以上赔偿。
(6)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人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人(修理厂)伪造交警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在苏州市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一些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书、公安派出所证明均存在问题。
(7)外地出险,本地报案。事故车辆在外地发生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由于对外地情况陌生、对修理厂不信任等原因,客户出险后并未及时报案。车主将车辆开回本地后制造假现场进行理赔。在伪造现场的过程时,极易造成车辆损失扩大。
(8)一次事故,多次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不同的地点,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原因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有:
(1)历史原因。自有买卖合同以来,欺诈骗赔就如影随形。当汽车保险出现以后,从事欺诈骗赔的违法分子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汽车保险领域。在高额赔偿的诱惑下,那些缺乏道德的人便把欺诈骗赔的黑手伸向了汽车保险,铤而走险以获取非法利益。
(2)社会原因。社会公众大多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漠,有的民众甚至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当同事、朋友和亲属请求他们帮忙欺骗保险公司时,他们通常会自愿地提供帮助,为欺诈行为提供伪证。
(3)投保人的原因。投保人进行保险欺诈一般有三类原因:一是有些投保人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以支付较小的保险费为代价获取高额赔偿,大发横财。因此,这类投保人从投保之日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便积极地谋划,甚至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骗保目的。二是有些投保人原来并没有欺诈骗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比如经他人提醒,才产生了欺诈骗赔的想法。三是有些投保人对汽车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没有得到赔偿,等于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想办法从保险公司手里把保险金要回来。于是,欺诈骗赔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手段。
(4)保险公司的原因。汽车保险欺诈日趋增多,与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关系。首先,保险公司对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重视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几家保险公司专门成立反欺诈机构。其次,理赔程序不科学。如果发生的车辆事故损失较小,大多数保险公司就不派专员去现场查勘,而是等到车辆修好后,凭索赔人提交的发票予以赔付,而且在确定赔付金额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有关单位的证明作为赔付依据,但有些证明可能与事实不符。所以,不科学的理赔程序在客观上为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开了方便之门。第三,保险公司对欺诈者的处理过于宽松,往往仅满足于追回被骗取的保险金或不负赔偿责任,而不愿意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理赔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握好理赔关,给欺诈骗赔者以可乘之机,甚至有些理赔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骗赔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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