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天上班时,工伤保险制度是否已经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6:01:01 436 人看过

一般来说是有的。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劳动者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那么当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费用全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6]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双赔(不包括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情况)?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是不统一的。

大连中院制定的《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和认识》第39条规定,“目前,尽管最高法院对此无相关的规定,但是,根据省院调研会议精神,受害人不能得到双重赔偿,只是可以选择赔偿主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则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又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均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12月29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第五个专题“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指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这个讲话精神,我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是,受害人可以得到双重赔偿[7],即,他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2)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

(3)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

(4)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我国的法律没有对采取哪种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与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规定,只要构成工伤,不论职工所受伤害是什么原因引起,包括第三人侵权的原因,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是有权向第三人主张的。因此,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我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

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统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医疗救济或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本单位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确认该法律关系承认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侵权赔偿。[8]另外,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待遇,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考虑,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的侵权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损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2、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而且,从实际情况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因此,对此问题,从最高法院当前的精神看,应当支持双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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