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出卖人往往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依照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发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确的途径提出异议,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异议的提出均应采取书面的方式为妥,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电话沟通,但不论沟通的情况如何,仍以发送一份书面函件给对方为宜,一则表示大公司办事的严谨,二则留下双方处理问题的记录。当然,信函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保留当时的邮政专递回执或传真发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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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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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就标的物质量承担什么义务?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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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标的物价值有什么法律规定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4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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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注意事项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3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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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应如何进行处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16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2、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3、买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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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啊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30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