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善琪诉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04 384 人看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善琪,男,汉族,1931年9月6日出生,重庆市上诉人,退休干部,住本市大足县中敖镇龙头街27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大足县魏中武,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巴建司)。

法定代表人田荣富,董事长。

上诉人罗善琪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4)足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罗善琪的房屋座落于大足县中敖镇龙头街274号。2002年4月6日,经第三人巴建司申请,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大足土房局)向其核发了足土房拆许(2002)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属于被拆迁户。同日,被告发布了该房屋片区拆迁公告,明确规定搬迁期限从2002年4月8日至4月23日。其后,原告罗善琪与第三人未能就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罗善琪自2002年12月13日收到裁决后,直至2004年10月1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其知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起诉时已超过3个月,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善琪的起诉。

上诉人罗善琪不服裁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阐明我与谁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上诉人自己制作申请书,自己又下裁决书,是错误的。更为恶劣的是说罗善琪已安置在A幢一单元等单号。实际是2002年12月28日将我本人连推带打的用县里事先准备的小车强行拉至离街五公里的乡村孤人院。因此,我上访行政诉讼委。2003年5月31日我将材料交到大足,数月未见处理,才向法院起诉。为此,请求撤销大足县人民法院(2004)足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

被上诉人大足土房局在二审中未提供书面答辩。

第三人巴建司在二审中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审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有,

1、拆迁现场图;

2、大足土房局足土房拆许字(2002)字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公告;

4、申请书;

5、谈话笔录;

6、裁决及送达回证。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罗善琪与拆迁人因拆迁安置补偿未能达成拆迁协议,被告对该拆迁争议进行裁决的事实。该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与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时间要件,即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受时间上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是计算起诉期限的法定时间。因此,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陈波

审判员邓莉

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蒲险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梅,女,191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暂住本市余姚路19号102室。委托代理人刘石富,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暂住本市余姚路19号1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本市威海路590弄77号。法定代表人徐顺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庆伟,男,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上海市公安局,地址本市福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明,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建中,男,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农,男,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刘石富,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暂住本市余姚路19号102室。第三人袁品芳,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暂住本市余姚路19号10
    2023-04-22
    369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
    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相应延长至2008年11月30日止。房屋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7】48号《关于同安区南北大通道A段二期(陆丰市场——祥平东路)建设
    2023-04-22
    418人看过
  • 尹兵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渝一中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兵,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进,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伟,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兵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房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尹兵与何世全于1988年9月16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lO月9日离婚。1994年尹兵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西三路23号1幢1单元2-2户的房屋一套。2
    2023-06-06
    479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措施不作为,另外还有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应当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而对第二种情况,由房屋所在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为第二种情况牵扯到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维持,行政机关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结果,为便于实施强制措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妥。
    2023-04-23
    24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拆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标准租私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拆迁人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资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扣除重置成新价对承租人给予资助;但资助标准低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批复)第一条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按照补偿低限给予资助。(二)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外承租公房或者已购住
    2023-04-22
    292人看过
  • 国家房屋拆迁的公证和裁决
    一、国家房屋拆迁的公证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提供材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
    2023-04-05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什么申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
      对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书不服的均有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具体表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3、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10
      国土资源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 房屋拆迁是否有行政裁决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
      按照你所说的,应当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行为,才会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被征收人对市、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