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郑东新区内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按规划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12 347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步伐,依法、有效地解决新区内国有土地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新区内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地调整范围

此次用地调整的范围是: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机场高速公路以北范围内的原规划用地和国有土地。

二、用地调整办法

(一)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6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市规划局公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用地重新纳入新区统一规划管理。

(二)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由新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后,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2001年10月1日市政府停止审批和供应新区建设用地时的用地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未依法动工进行建设的:

闲置时间(指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开工日期起至2001年10月1日止的闲置时间,未规定开工日期的按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计算。下同)未满一年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收购,纳入土地储备;

闲置时间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同时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2.已经依法进行建设的:

符合或基本符合新区规划的,可予以保留,并按新区规划要求对其用地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不符合新区规划的,依法进行拆迁。

(三)2001年10月1日前,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以及2001年10月1日后,本次用地调整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均视为手续不全,依法处理。

(四)对1997年土地清查补办期间,未按要求办理规划手续的土地,在补交齐有关费用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地已交费用问题

(一)凡本次用地调整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规定已上交市财政本级的有关费用,视为郑东新区财政收入,市财政应及时冲减新区财政欠款。

(二)在2001年10月1日市政府停止审批和供应新区建设用地前,部分单位或个人已向市财政部门交纳了用地有关费用,却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退回所交费用,其中已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郑东新区承担;涉及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为切实做好新区土地调整工作,成立郑东新区土地调整办公室,隶属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法制局、财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迁办及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参加,负责各宗土地的具体处理。被调整用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作,自觉服从用地调整决定,为促进新区的开发建设做出贡献。

二○○三年三月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方航空公司调整用地和规划道路用地征收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凤凰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三亚凤凰机场的发展规划,市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南方航空公司凤凰机场的生产基地西侧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方航空公司部分生产基地的调整用地。为了做好该调整用地和规划道路用地的征收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调查四至范围及面积:东至南方航空公司原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面积共约125.36亩,其中调整用地面积约97.86亩,规划道路用地面积约27.50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准确地填报征地方案,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凤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对拟征收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清点青苗、丈量土地面积和地上的附着物。在调查工作中,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进行阻挠。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
    2023-04-22
    36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是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以种种原因拖欠、偷逃应缴费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制约了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为缓解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压力,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欠对象凡历年来经批准缓缴、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缓缴审批手续的单位,都属于此次清欠工作的清欠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并办理清缴或补办手续。二、时间安排1.11月15日前,进行宣传发动,将催缴通知书发放到各欠费单位;2.11月25日前,各欠费单位到市清欠办公室报送逾期缴款情况说明,计算、核对逾期缴款滞纳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3.12月10日前,各欠费单位按市清欠办公室指定的帐号缴纳所欠款项;4.12月11日以后,对无缴纳欠
    2023-06-10
    9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藤和平生态项目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2004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藤和平生态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4〕7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0.9576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郑州藤和平生态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东、梁湖村西南。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30.3172公顷、梁湖村0.6404公顷。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
    2023-04-22
    19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市属五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储备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1.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2.无基准地价的区域,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二、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能统一征用或统一收购,且无法准确核算
    2023-06-10
    328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街区中铝郑州企业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街区铝工业园区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强对该区的环境管理工作,改善上街区的环境质量,现就上街区中铝郑州企业环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排污费核定权限进一步界定的通知精神,决定由上街区环保局负责中铝郑州企业的排污费征收与管理工作;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上街区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上街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队伍和装备建设,为区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使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对区内重点污染企业,要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监控指挥中心联网。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上街区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对上街区环保局的双重管理职能,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鉴于中铝郑州企业的环境污染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市环保局要负责统一协调解决跨区域环
    2023-06-10
    241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办证速度,明晰产权关系,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促进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办理使用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但实际已形成明显的四至界线的,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
    2023-06-10
    43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决定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仅在审理复议案件中涉及程序方面的文书上适用。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具体适用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移送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其他程序方面应加盖该专用章的法律文书。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管理,并由该局
    2023-04-24
    5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用第三章职工流动第四章非全日制用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4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工作。第四条发展改革、公安、人事、土地、工商行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职工招
    2023-06-09
    8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郑州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郑州段建设工程是河南省重点工程,途经我市二七区、新郑市、新密市,工程将于近期进入建设阶段。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对该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所有构造物和地面附着物进行了现场调查、录像和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征土地上进行耕作、植树和新建(构)筑物。否则,对新增的附着物、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三、未取得收费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施工单位征收法定税费之外的各种费用。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沿线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对无理取闹、阻挡施工者,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五、对征地拆迁和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逐级反映,各级政府要及
    2023-06-08
    23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为切实加强对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规划管理,需对原界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甬政〔1996〕5号)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公布如下:一、重要地段(一)城市重要道路及主要出入口:环城北路、通途路、姚隘路、中山路、药行街、百丈路、柳汀街、兴宁路、中兴路、环城西路、镇明路、解放路、开明街、灵桥路、江厦街、人民路、大庆南路、北郊路、槐树路、江东南路、规划江东北路、东外环路、彩虹路、福明路、望京路、长春路、永丰路、永丰西路、西外环路;镇海区沿江路、东站路、南大街;北仑区明州路、长江路;环城北路与329国道交叉口、北郊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外环路与中山路、柳汀街交叉口;高速公路段塘出入口、大朱家出入口、潘火出入口。(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点:火车客运站、飞机场
    2023-06-10
    5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郑汴快速路两侧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牟县、金水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郑汴快速路两侧产业带(以下简称郑汴产业带)控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加快郑汴一体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中牟县、金水区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管理的日常工作。二、郑汴产业带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郑汴产业带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对郑汴产业带的所有土地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并进行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郑汴产业带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供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规占用、
    2023-04-22
    43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办民主路地区有关手续的通知
    二七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民主路地区旧城改造建设,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规划局(2004)郑城规规管许字第(038)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市政府拆迁办(2004)郑拆许字第(010)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铭功路以东、民主路以西、西太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范围内,全权委托二七区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郑州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拆迁单位和居民不得进行下列活动,请各级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2023-06-10
    40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
    2023-06-10
    41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种
    (政文[2007]11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中的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经地方税务局批准,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河南省调整我市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在地、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根据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情况,五区(不含上街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土地等级由六级调整为四级。具体分类见《郑州市城市土地分类范围》(见附件)。本市每平方米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度计税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郑州市各县(市)、上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
    2023-05-08
    38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关于土地规划条件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0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郑州地铁规划图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1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
    • 新郑市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为大力发展全市现代农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新郑市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民就业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土地流转农户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土地年流转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关于土地证划拨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