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4:13 24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有权对产权转让的企业进行投资。产权转让的企业不属于产权转让的主体。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人可以是国内外具有购买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矿山企业以及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业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转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下的,转让主体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转让主体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授权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授权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管理的上级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须经上级批准;(二)所有大型企业的产权转让,特大型国有企业或者一批国有企业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总局、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准则》(国资发[1997]32号)。第八条经审批授予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人应当对转让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并进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的产权界定和其他程序。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资格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
    2023-04-22
    76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文号:[1991]浙审办管字第62号发布日期:1991-12-21执行日期:1991-12-21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局各派出机构:现将《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县级审计机关于明年一月二十日前将《颁发内部审计证免予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核免予考试人员调查表》报市地审计局。省直单位和市地审计局于明年一月三十日前,将上述三表报省局审计事务管理处。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第—条为了保证《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内部审计证同时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内部审计证内所列内容,从1991年(第一次记载)起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核签。内
    2023-04-24
    249人看过
  •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省级各厅局、金融机构:为加强我省重大项目的计划管理,我们在征求省级有关厅局和市(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与我委各相关处室进行计划衔接,同时附上《浙江省计经委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请知照。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编制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是经济体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切实“集中资金保重点”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可操作的手段,探索实现政府可调控的各路建设资金与投资计划的紧密衔接,从而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第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及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安排年度资金计划时,应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第三条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以年度为主。选择进入该计划的项目,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优先
    2023-04-22
    227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政发[1991]60号发布日期:1991-4-1执行日期:1991-4-1浙政发〔1991〕60号(1991年4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颁发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作如下修改:“(五)经审定后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仍应当执行。”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04-24
    240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510元、56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3.8元、4.4元、4.8元、5.4元四档。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023-04-22
    13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25元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 浙江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怎么解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