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某商厦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送50的规定,余某获得了该商厦250元的赠券。回家后,余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余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该商厦答应余某的要求时,向余某索要250元的赠券,由于余某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余某退250元现金。余某则认为,该赠券是商店无偿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告诉余某,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该西服和赔偿。
那么,余某该不该退还赠券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以上法律规定看,该商厦应该给余某退西服并再赔偿余某该西服一倍的货款。
同时,商厦在经营中,以买100元赠50元券的经营方式,向社会推销商品。就是说,说该商厦的经营方式是买卖在前,赠与在后。只要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厦的商品,才有权获得该商厦的赠券,如果消费者不购买该商厦的商品,则无权获得赠券。余某在购买了500元的商品后,获得该商厦250元的赠券是合法的。但当其发现所购买商品是假冒时,该商厦按照法律规定,给余某退货和赔偿,那么,从买卖合同看,余某与商厦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买卖关系只要不存在,赠与关系就不成立。从以上分析看,该商厦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退货和赔偿余某后,余某则应当退还该商厦的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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