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全省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地价体系,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乡)以上政府所在地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工作。垦区、森工国有林区不在建制镇的局、场址,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
二、基准地价应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基准地价更新期内,土地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基准地价,调整后的结果报省土地估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基准地价测评和更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并委托具有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测评及更新范围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四、基准地价测评或更新成果经省土地估价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公布执行;垦区、森工国有林区不在建制镇内的局、场址的基准地价由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公布执行。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设立触摸屏或互联网等方式,将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地价成果的社会共享。
六、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基准地价测评或更新成果,及时确定或调整标定地价,并依据标定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底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底价确定的具体工作,需要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上报审定。
七、不按规定更新基准地价的,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征用转用批次用地审批手续,并不得进行存量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逾期不更新的基准地价结果进行公告作废;对依据逾期未更新的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审批供地的,其批准文件予以撤销,出让的土地依法收回。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8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602更新时间:2005-12-16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黑龙江省关于动迁宅基地方案?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04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民政部关于新发布殡葬新规定的通知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5《丧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基本丧葬公共服务,加强公益指导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葬礼公共服务制度,复盖遗体运输、暂时保管、火化、骨灰保管、生态葬礼等基本服务项目。对殊困难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重点优待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大众免费提供基本葬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