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
超过《南京市建筑物配件停车设施设置标标准与准则》建设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业主共用机动车停车位和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销售时对两类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屋竣工交付时,两类停车位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停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停车位交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业主未使用前,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业主使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停车位租金和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位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或者出租。
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不受此限。
购房人转让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转让。
业主共用停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大于1个车位/户并与房屋配套销售的,可不预留公共停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车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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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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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属于谁,其原因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7《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即开发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停车位,应当以其享有车位所有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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