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和关闭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4:23:26 197 人看过

一、企业关闭与破产的区别

公司撤销和破产的区别是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公司登记撤销是主管机关根据法院的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自己的职权撤销全部公司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的行政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公司与企业可以从概念和形式上来区别。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三、与普通企业的区别

在实践上差异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项:

1、税收:目前随着税法的调整,在税收优惠的层面,除了外资企业无需缴纳5%的营业税附加费,其他基本上差不多。

2、准入:二者首先可以从事的行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规定,我国的行业对外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但对内资企业无此要求。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从事,有些行业外资的持股比例是受限制的。但实际上,确实存在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是),因为其背景特殊,比如国有控股,那么当地的商务部门可能会批准这样的企业从事限制甚至禁止经营的行业。同样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部分企业,营业执照中写的是内资公司,但是却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这种公司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在行业监管上比照适用外资企业的管理。这部分属于理论、法律与实务脱节的问题。

3、设立与变更:二者的设立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更繁琐,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如果是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部委的核准,拿到部委的批文后才能去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设立的证书再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通常很漫长。内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变更事项的时候,外资企业通常都需要审批机关的再次审批,内资企业则不需要。

4、投资:在进行境内投资时,外资企业同样需要当地商委、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应部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审批,拿到批准以后才能继续进行投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二者的待遇则基本一致,从办理流程上说没有区别。

5、外汇:一般来说内资企业办理外汇账户必须通过外管局审批而且要达到一并标准才能开设,但外资企业在设立外币账户方面就有较大的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就可以开设好几种类型的外汇账户。特别是在境外借债的时候,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而内资企业则需要审批。

6、许可证:与准入政策相关,很多行业即使没有明确的限制外商经营,但外资企业在审批的时候都比内资企业要麻烦。变更也更加麻烦一些。

7、上市、发行债券:目前外资企业在华不能上市,也不能公开发行债券。虽然国内出台政策说要逐步放开和鼓励。

8、劳动:目前,外资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需要到所在劳动部门进行见证。内资公司不需要。

跟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的相关解答。由以上可见,要想自主创业,必须要懂得企业知识,了解企业内涵,才能在商场上如鱼得水。国家及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主选业,目的就是激发大学生的工作竞争力。有些大学还设立了专门的创业基地,这让大学生在毕业后可以有效创业。

四、企业关闭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时,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它的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灭。

需要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分利不匀等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公司趋于解散,个别股东请求予以清算不成,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鉴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契约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隶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未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一般不主动实行干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面临受损时才可适时的、适当的介入公司内部运作,而不能依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而随意或强制的进行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有序,使司法调整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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