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建立党支部。
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需要建立或调整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
2、向上级党组织请示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从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研究确定支部委员会设置及选举方案,并请示上级党组织。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或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经过一段时间条件具备后,再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支部委员的人数应是单数,以3或5人为宜。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支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如:委员名额为3名,候选人应为4名)。支部书记、副书记为等额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支部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出发,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其内容包括: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大会选举的内容、名额及差额数;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排列的顺序;选举方式;选票划写方法及认定有效无效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确定被选举人当选的规定以及当选人的排列顺序等。选举办法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
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的内容包括:党支部的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数量,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设置方案,酝酿候选人的方法及选举办法等。
3、进行选举教育。
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二是开好支部大会指导思想的教育;三是干部政策和干部标准的教育;四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
4、酝酿确定候选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来确定。其形式可以先由党员或党小组提名,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酝酿后提出、上报。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支部书记一般应尽量由副处级党员干部兼任或业务骨干担任。
党支部要将初步人选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等。
5、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选举会场。
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做记号或标记。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或代章。会场的布置要庄重、朴实。
申诉的程序和步骤
申诉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
(1)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三、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所在单位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委全会或全委扩大会议,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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