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会根据请求援助的案件性质指定适合的人员,同时考虑被指派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指派,不要求受指派的人员都是律师。所以,因刑事案件的结果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切身利益,需要指定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案件不作此要求。
律师法律援助属于义务援助,必须要进行吗
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律师的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首先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律师作为普通人表现出来的对弱者的同情、怜悯或不忍。职业伦理,是对一种被称为天职的概念的表达。天职起初具有宗教的色彩,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的事。在政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职业,职业既是对人的一种身份定位,也是对具有某种职业的人的社会责任的界定。“个人道德活动所能采取的最高形式,应是对其履行世俗事务的义务进行评价。正是这一点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动具有了宗教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职业的思想”。虽然中国人不说天职,在传统上也不大说职业伦理,但中国人一直在讲分,例如说“做分内的事”。
分内的概念首先隐含了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不过,分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更主要是一种身份关系,而不是职业关系,因此,在强化人的身份伦理,而不是职业伦理方面,中国文化和中国经验有其不可否认的作用。但是,分的概念所蕴涵的内在规范却可以与天职相通,做好分内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职。
职业伦理是不同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各自的道德特殊主义。涂尔干说:“有多少种不同的天职,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只能履行一种天职,于是,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适合于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而所有形式的道德都在不同的领域关怀、关心和维系含有普遍道德因素的公共品质,否则,特殊的道德就是有缺陷的。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比之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浓厚的公共性质。这种性质主要源于对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的适用和维护。即使从纯粹功利的角度考虑问题,律师也需要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名义下才能获得赖以生存的报酬。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当事人的交往的确像是一个典型的交易:你给我钱,我给你正义。
在这场交易中,法律和正义似乎成了律师手中囤积的私品,随时用来出售给前来购买的当事人。然而,这种表面上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即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状态,也不能得出法律和正义可以被交易的结论。律师制度的合理性不能从律师是否与当事人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程度方面来考察。在任何一个存在律师制度的社会中,律师分享了与法官、检查官以及任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人或机构的权力是问题的关键,而且重要的是,律师在科层体制之外获取了这种权力,这意味着律师一方面在适用和解释法律,另一方面却免除了科层之累而获得更大的独立性。权力分享者和共同使用者可以达成一种有目的的共谋,但也可以造成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对抗和制约。律师在与其他权力主体的对抗中获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师获取职业荣誉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职业荣誉在考察律师职业伦理的作用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此外,我们还需要把律师个体获取利益的本能与律师职业团体追求正义的努力区分开来。在现实的力量面前,对律师个体而言,对利益和正义的关系的平衡艺术总是难以驾驭的。韦伯曾经正确区分了以政治为业的两种形式,一是“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力求将政治作为固定收入来源者,是将政治作为职业,“靠”它吃饭,没有如此打算的人,则是“为”政治而活者。不过,韦伯认为,这种对照并不意味着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人们通常是两者兼而有之,至少他有这样的想法,在实践中他也肯定会两者兼而有之。‘为’政治而生存的人,从内心里将政治作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为他所行使的权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为他意识到服务于一项‘事业’而使生命具有意义,从而滋生出一中内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觉。从这种内心的意义上,所有为事业而生存的忠诚之士,也依靠这一事业而生存”。如果套用韦伯对政治职业的两分法,那么,律师职业也可以分为“为”法律而生存和“靠”法律而生存两种情况。我们坚信,在律师执业的长时段内,所有为法律而生存的律师,也依靠法律而生存。这一结论与其说是价值判断,不如说是事实判断,对后者而言,最为紧迫的任务是需要弄清楚哪一种状态被现实所张扬,而与此同时哪一种状态被现实所遮蔽,以致出现了两者关系不协调、不均衡或失范的局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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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是否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青海在线咨询 2024-11-231. 该服务是无需支付费用的。 2. 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由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这个中心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主要面向那些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获得律师帮助,但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这个中心为这些人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是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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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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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资格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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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提供法律援助?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6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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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未请律师,是否会提供法律援助?宁夏在线咨询 2024-11-21在我国,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或亲近家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若犯罪嫌疑人为双眼失明、双耳失聪、口不能言或失去认识及自我控制能力的轻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局有义务事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