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要哪些要素才可以召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2:06:09 208 人看过

一、债权人会议要哪些要素才可以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可以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可以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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