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7:10 278 人看过

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区客运市场的开放经营,国有、集体、个体运输业户大量增加,跨区运输相当普遍,加之客运经营业户大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或租赁,运输收入难以准确计算,少收、漏收规费现象较为严重。现行的新交办字(1991)5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试行)》有些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我区开放运输市场的需要,根据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4)516号《关于对我区交通规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5)41号《关于做好我区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为使我区客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公路客运站点建设所需资金,特对新交办字(1991)588号文做适当修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交通厅是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客运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交通厅征费稽查处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部门。所有经营公路客运业务的客运中心(客运站)、客运经营业户为客运附加费的代征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客运附加费。

第三条客运附加费按人公里0.01元标准征收。根据不同线路、不同车型运效水平,扣除客运中心(客运站)客运经营业户的代办费后,换算确定以下征费标准:

行使区域车辆征跨省、地区干线地县范围内现象范围内

5座以下350元/车月320元/车月300元/车月

6座--20座45元/座月40元/座月35元/座月

21座--40座35元/座月30元/座月25元/座月

41座以上25元/座月20元/座月15元/座月

第四条客运附加费由客运中心(客运站)或客运经营业户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或结算客运费用时代征;

客运经营业户每月20日至月末到车籍所在地交通征费稽查站交下月的客运附加费;客运中心(客运站)须建立客运附加费分户台帐,按月与客运经营业户结算,除提取客运附加费总额5%的代办费外,其余金额及时返还给各客运经营业户。

第五条实行客运附加费缴讫证制度,由征费稽查部门办理,一地办证有效期内全疆通行。

第六条乘坐国际联运班车出入境的旅客,客运附加费按两国协议执行。

第七条客运附加费年度征收计划由交通厅下达给征费稽查处,再由征费稽查处分解下达给各征费稽查所。各征费稽查所、站负责办理范围内客运附加费的收缴工作。

第八条征费稽查所、站在交通厅指定银行开设"客运附加费收入存款专户",存款计息,利息列入客运附加费收入。交通征费稽查站收缴的客运附加费于当月5日前向交通征费稽查所报解,交通征费稽查收缴的客运附加费连同利息于当月10日前向交通厅财务处报解(注:客运附加费帐号:工商银行黄河路分理处02210059743)。

第九条交通征费稽查所收缴客运附加费向上级报解时,应同时向厅财务处、征费稽查处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客运附加费征集报表"。每季由厅财务处做汇总收入报表,征费稽查处做征收完成情况汇总报表。

第十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票证,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核销,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仿制、伪造。

第十一条客运附加费使用范围:

(一)各级汽车客运站(点)的建设、改造;

(二)各地、州、市交通局(处)客运站点管理补助费用;

(三)各级征费稽查部门的业务费用补助;

(四)票证印制工本费;

(五)按各地客运附加费当年征收额的10--20%拨给各地、州、市交通局(处),用于站点建设配套补助费用及站点维修;

(六)其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3: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出入境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2
    5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
    2023-06-08
    31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
    2023-06-10
    88人看过
  • 最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第十四条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不予补偿。违法建>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
    2023-05-01
    49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辖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调取、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四)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提出
    2023-04-24
    15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号:新禁毒发[1994]46号发布日期:1994-6-30执行日期:1994-6-30失效日期:1997-11-20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所,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除毒瘾的特殊事业单位。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所内安全。第五条强制戒毒所实行治疗与教
    2023-04-24
    34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牌研究所成立
    麦盖提多浪羊、库尔勒香梨、若羌红枣……一经地理标志认证,便身价大涨,品牌的力量可见一斑。11月21日,专门负责品牌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民办非企业社科研究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牌研究所成立,成为新疆品牌建设的一个新起点。据了解,该品牌研究所由来自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经济学界、自治区工商局等9位从事经济学、知识产权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成立,专门开展实施品牌战略、创建名优品牌、品牌策划与推广方面的社会科学研究,以及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科学、严谨的品牌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思路。(记者李超)
    2023-06-05
    7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出台
    4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今后新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将城市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公示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据了解,今后在进行公示时,必须在城市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或者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同时,还要通过媒体、新疆建设网(xjjs.gov.cn)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
    2023-04-22
    13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尽快改善我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适应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二、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系对外地进入城市和口岸行政管辖区范围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勘探、建设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或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用于增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容量的费用。三、城市及口岸征收增容费标准。(一)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的单位,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二)承揽工程的外地施工安装企业,按其实际施工天数和总人数,每人每月缴纳15元;(三)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及有关石油勘探、生产、储运等经济活动的外地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0~30元;(四)外地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除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复转军人及国家政策照顾安置等正常工作调动外,按每
    2023-04-02
    23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独生子女抚养费发放的规定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孩落地时间将统一,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最终政策的落地时间将保持一致。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说,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
    2023-07-16
    18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8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充
    2023-05-03
    38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4]162号发布日期:2004-11-21执行日期:2004-11-2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
    2023-06-10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出入境
    词条

    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 更多>

    #出入境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6月1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