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张某进城后,来一木材加工厂打工。张入厂一年多,厂方既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工伤等社会保险。他和几个工人抬木头时被压在原木下。骨盆粉碎,膀胱破裂。重伤住院。
加工厂的老板当时说的很好,“我们不惜‘砸锅卖铁’,也要保障张某的治疗费用和他致残的今后生活费用”,可在给张拿了第一次手术的费用和2万元“慰问金”后,便不再露面。
张的家属就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张致残后的今后生活问题曾去厂找过加工厂老板多次,一直都没有兑现。张得不到很好治疗,致残回家后不能劳动。回家已是工伤事故发生的8个月后,老板不兑现承诺,张也曾想去申请工伤认定。
可有的人说“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没缴劳动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某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说法】
实际上,张某不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当时在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以向工伤保险机关申请先行支付,请求其帮助应急救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这些规定同样适用单位没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劳动者因工受伤在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医疗等费用无果,请求无门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向社会保险机构求救,申请“先行支付”,应急救命。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n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n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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