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2009-8-3115:46:2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万家灯火网站(www.bjwjdh.cn)不正当地以“万家灯火”命名,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经营“万家灯火”网站(www.bjwjdh.cn)。
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公司称,他们为万家灯火装饰城的经营者,通过“万家灯火”网站(www.mywjdh.com)为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2009年初,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www.bjwjdh.cn)也叫“万家灯火”网站,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原告的经营地址相同,而且网站中做广告的商户都是在原告的卖场经营的商户。原告后来发现,被告打着“万家灯火”官方网站的旗号进入原告的卖场,称其为“万家灯火”官方网站制作者,向商户收费后为商户做广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域名bjwjdh.cn并停止使用与“万家灯火”相同或相近的名称进行宣传或经营,并要求被告赔偿500万元。
法庭上,被告中商网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打着“万家灯火”官方网站的旗号进入原告的卖场招揽商户做广告,也没有通过被告经营的网站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仅仅为在原告卖场经营的商户做广告,为消费者了解原告卖场的商户的商品提供便利,之所以将网站命名为“万家灯火”,是因为网站上做广告的商户都是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通过其网站为原告卖场的商户做广告,即使客观上分流了在原告网站做广告的客户,也属正常的市场竞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在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命名网站,并在网站上标注原告经营地址等信息,故意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网站为原告的网站,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以“万家灯火”命名的网(www.bjwjdh.cn),并停止不正当使用“万家灯火”相同或相近的名称进行宣传或经营;在其经营的中商网(www.chinaec.com)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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