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各地经济水平、经济发展方向等不同,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4、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6、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7、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8、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9、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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