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24:56 499 人看过

我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规定在《仲裁法》第70条、第71条、《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综合以上条款,涉外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看来,对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内容尚需进一步明确:(1)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按此规定,当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涉外仲裁裁决得不到法院支持,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把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加入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中去。(2)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如发生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只能要求当事人通过重新协商更改适用该仲裁委的规则,而不能径直宣布不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仲裁机构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权行使此项意思自治的权利,笔者认为,假如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而仲裁庭却未经当事人同意按本仲裁委规则进行了仲裁时,应视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准确表述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同意或约定的仲裁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维护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
    其实,为了尽量减少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错误,充分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8月就建立了对涉外仲裁挤议效力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对于法院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须经逐级上报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对于相反的裁定则无须上报,受理法院有权做出终局裁定。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报告制度有效规范了对涉外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体现了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及外国仲裁裁决倾向于支持的态度,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时至今日,最高法院发文征询仲裁法律界,讨论是否应当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权,诚然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其中主要是由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频率大幅提高和随之产
    2023-06-05
    77人看过
  •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
    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
    2023-06-06
    176人看过
  • 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伪造、隐瞒证据问题
    依照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可撤销的理由。上述规定从文义上似乎不难理解,但在审判实践中,将上述规定放在当前的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架构中考察,就会出现当事人是否负有真实义务、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法理在这两条的适用中应如何把握的迷惘。从实际操作来说,也会遇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应如何认定,其概念和标准如何把握的困难。一、伪造证据是否包括当事人的虚假或者不实陈述在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中,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形式之一。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做虚假或者不实陈述的现象大量存在。从道德上来说,当事人不应做虚假陈述,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所谓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的问题,在国内的学理上地位未定,立法上更是付之阙如。对于当事人陈述,民诉法上只规定了如何审查判断,并未将虚假陈述规定为伪证行为的一种予以规制。比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
    2023-06-06
    491人看过
  •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1、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之争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称为程序审查。这种观点似有不妥。该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也不属于实体法的范围。因为,这三项审查一方面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另一方面也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判断从而有别于实体内容。应该认为,上述规定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上述主张的理由是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概念的认识。尽管对实体法和程序法
    2023-06-11
    356人看过
  • 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后,将争端交由第三人进行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到仲裁庭的组成,从仲裁规则的适用到仲裁程序的进行,无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在决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必然相信并期待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这也使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进而获得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合理性依据,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之初的真实意思。[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国内民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议,将民商事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的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与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从在我国实行仲裁制度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仲裁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论争关于对仲裁司
    2023-06-06
    463人看过
  • 涉外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的来讲,祖国大陆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工作是十分重视和支持的,都能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法律不够健全,执行难度大。我国现有的国营企业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缺陷,企业破产不易,涉及到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问题执行难度更大。2.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地区行政领导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为执行工作带来困难。3.司法解释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如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又如同一仲裁裁决案件,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第5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撤销则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精神,对涉外仲裁裁决申
    2023-06-06
    313人看过
  • 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
    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用过仲裁这种争议懈决方式。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使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泛获得信任的争议懈决方式。也逐渐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取得愈来愈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同时,许多国际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规范涉外商事仲裁,要求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遵守法律规定.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这表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正在增强。在我国,随着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也发生了整体性和突破性的变化。实施前。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除涉外仲裁机构附设于民间团体。其做法与国际较为一致外。其他国内仲裁机构均附设于行政机关,普遍实行又裁又审”、一裁二审”的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作
    2023-06-12
    482人看过
  • 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合意变更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当事人/约定内容提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改问题正日益引起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界的广泛重视。修改后的《仲裁法》是否应准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加以约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其他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尤其是美国下级法院对此问题的不同态度以及学者们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介,并对修改后的《仲裁法》在这一问题上究竟应如何选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逾10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理论界抑或实务界都感到,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因而《仲裁法》的修改引起了广泛重视。在关于如何修改《仲裁法》的诸多建议中,有学者提出,修改后的《仲裁法》应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加以约定的权利。①本文拟就其他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的不同观点
    2023-06-06
    449人看过
  • 仲裁范围——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993年12月,A、B两公司通过口头协议,开始购销交易,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90万元的货物。1994年1月23日,两公司又签订一份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发货,B公司验收后付款;若双方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994年1月28日,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35万元的货物。B公司一直持续付款直至1999年2月,共计支付50万元货款,仍欠75万元货款。2000年3月,A公司以B公司拖延货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立即给付货款75万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的律师提出A公司的请求不成立并做出如下答辩:首先,两公司在1994年1月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对1993年12月的90万元货款并未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其并不在仲裁范围之内,A公司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己经支付
    2023-06-06
    231人看过
  • 【仲裁法】《涉外仲裁》(2)——涉外仲裁机构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奉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虽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诲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
    2023-06-06
    124人看过
  • 仲裁申请条件审查的范围说明
    仲裁申请条件如下:1、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形式。2、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以及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说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3、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的,仲裁委经审查会不予受理。仲裁审查范围如下: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仲裁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性纠纷。身份关系纠纷不能使用仲裁。土地仲裁申请条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的仲裁申请需要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有确切的仲裁申请人,有具体的申请土地仲裁的原因,申请仲裁的事项需要在当地相关的仲裁机构的管辖的范围之内,然后需要土地仲裁申请人准备好合适的仲裁申请书,写清楚申请人和
    2023-07-01
    218人看过
  • 北京高院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北京高院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法律效力吗?北京高院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就没有依据,仲裁裁决当然不能执行。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
    2023-06-15
    361人看过
  •  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仲裁问题
    仲裁协议分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仲裁协议必须包含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等内容。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有两种方式:(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2)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2023-10-30
    400人看过
  •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三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之剖析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
    2023-06-06
    213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涉外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0
      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
    • 仲裁仲裁后法院审理范围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8
      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其它的劳动仲裁裁决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那么仲裁仲裁后法院审理范围都包括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 关于涉外仲裁如何做裁决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
    • 涉外仲裁条款规定的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25
      内容包括: 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准据法,将来的仲裁法应该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无此选择时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 3、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 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
    • 公司法不正当竞争提问者的问题涉及法律范围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提问者的问题,尽管归结为”不正当竞争“实际不属于法律范围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于提问者问题,可能涉及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