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24:56 499 人看过

我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规定在《仲裁法》第70条、第71条、《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综合以上条款,涉外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看来,对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内容尚需进一步明确:(1)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按此规定,当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涉外仲裁裁决得不到法院支持,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把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加入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中去。(2)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如发生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只能要求当事人通过重新协商更改适用该仲裁委的规则,而不能径直宣布不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仲裁机构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权行使此项意思自治的权利,笔者认为,假如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而仲裁庭却未经当事人同意按本仲裁委规则进行了仲裁时,应视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准确表述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同意或约定的仲裁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
    1.可仲裁性的审查。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法院对某项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根据本国法律是否允许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国基本同意争议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质就属于可仲裁的范畴:其一,争议具有可争讼性。即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也就可以纳入具有“准司法”属性的仲裁的调整范围,其二,争议具有可赔偿性。即争议的解决结果会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而非只涉及到法律状态和法律事实的存在,其三,争议具有可和解性。即当事人对争议发生所涉的权利及其处理方式可以自主决定。根据上述三项标准,各国对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一般允许仲裁,对在亲属、家庭等非商事领域发的争议,通常不允许提交仲裁。但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规定是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体现,某些国家的规定也有例外。比如,意大利法律排除了代理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挪威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不可仲裁。
    2023-04-29
    138人看过
  • 论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和中世纪,欧洲国家就用仲裁来解决争端。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业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业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受信赖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被广泛接受。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从临时仲裁发展到永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发生了全面的、突破性的变化。&仲裁法实施前。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但附属于民间组织的外国仲裁机构除外。其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国内其他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一般实行“裁审”和“一审二审”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的裁决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颁布后。这种混乱局
    2023-05-07
    466人看过
  •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
    一、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禁区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申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结论是以“法院裁定”这种唯一的形式发布的。这种“法院裁定”可否上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首先,在法律层面,《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已经对可以上诉的法院裁定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即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其中并不包括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以及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其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2023-04-15
    289人看过
  • 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对于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称为程序审查。这种观点似有不妥。该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也不属于实体法的范围。因为,这三项审查一方面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另一方面也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判断从而有别于实体内容。应该认为,上述规定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上述主张的理由是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概念的认识。尽管
    2023-04-06
    85人看过
  • 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怎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对于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称为程序审查。这种观点似有不妥。该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也不属于实体法的范围。因为,这三项审查一方面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另一方面也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判断从而有别于实体内容。应该认为,上述规定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上述主张的理
    2023-06-03
    195人看过
  •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新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最大。与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相比,前者只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一般发生在案件受理阶段,撤销裁决申请的审查可以包括所有的仲裁程序和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不执行裁决申请的审查相比,两者都发生在裁决作出后,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不执行或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即:,它们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范围。然而,在审查的方式和效果方面存在重大差异。首先,不执行裁决的申请属于被动程序。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并且法院接受执行裁决的申请时,申请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不执行裁决的请求。在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其次,从影响效果的角度来看,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裁决。一
    2023-05-07
    199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涉外仲裁的范围是什么涉外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0
      涉外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 (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
    • 涉外仲裁撤销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3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涉外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0
      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
    • 劳动仲裁适用范围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 涉外仲裁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根据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