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妻子是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给她。我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律师解答:
根据《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您的妻子与前夫已经生育一子女,与您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女,已经不符合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所以像您这种情况不能领独生子女费。
再婚生育审核有通过吗?
符合条件可以通过;
离婚再婚生育的条件有哪些
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
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有很多再婚的家庭,但是对于再婚的人是可以再次生育孩子的,但是必须要符合当地的政策,因为违法的生育小孩子,那么是会被罚款,而且也会影响上户口的问题,所以对于再婚的家庭一定要好好的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如果政策不允许,那么是不可以现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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