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政府不履行征地协议的法律处理方法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定、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定等。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审批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的复议仍不服的,可以由国务院作出行政裁定;对于其他批准文件,如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书等,如果制定机关是部门或者厅级单位,也可以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作出裁定;有些案件可以由法院审理,对当事人比较有利,因此,我们应该选择诉讼程序。在办案过程中,随着案件的变化,调解可能对当事人更有利、效率更高,因此有必要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协商,以利于案件双方的和解。(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权益,并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或者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一定的范围。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你在办案过程中担心某地存在地方保护,你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路径。
申请行政复议,首先要调查了解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情后,要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信息形成书面文件,再向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申请。(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核发许可证、执照的申请不予核发或者答复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答复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定义务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机关违法请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3)征地纠纷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部分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很少,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经过行政诉讼,有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对于违法占地,从民事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起诉对于民事侵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解除协议。一言以蔽之,我们在办案时应该动脑筋,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行政诉讼上。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好处的话,我们就应该尽最大的努力走民事诉讼程序。土地征收纠纷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又称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没有协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但是执政,协调是执政的前沿,没有协调就不能进入执政。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协调裁决后,地方政府并没有切实执行。近期,由于土地纠纷急剧增多,国土资源部更加重视协调裁决机制。一旦《征地公告办法》规定了补偿协调,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定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许多省份尚未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构。而且,部分征地审批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由国务院决定。我省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对国务院的决定具有约束力?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裁决机制并不完善。
对征地补偿纠纷,如补偿款截留、补偿标准偏低等,应先收集证据。充分了解情况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应当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征地审批机关(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定。
两级政府在申请协调时相互推诿的,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申请裁定。如果省内没有协调裁决办法或者协调裁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协调多长时间,建议在60天后申请裁决。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我国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亟待改革和完善。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好地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您对征地协议的执行或进一步的补偿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律师网结合你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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