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是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0:12:59 471 人看过

一、撤销权的行使是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如果行为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合同之债撤销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是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应当在九十日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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