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连坐法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并不是连坐。
1.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设置相关法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发生高空坠物伤害案件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二、解析司法解释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是关于高空坠物伤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1.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该司法解释还强调了高空坠物的特殊性,将其归类为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3.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会遇到困难。
三、高空坠物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意味着必须有损害发生,即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影响。
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必须导致损害的发生。
4.行为人的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
在确定责任时,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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