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受教育权可以对此进行罚款或者是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法律上对于孩子的受教育权主要规定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如《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法律上对于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送孩子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作为孩子的父母的法定义务。但问题在于,法律上对于孩子的父母不履行保障孩子上学的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或处罚并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却鲜有规定。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83条的规定,未成年的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其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在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时,以孩子为原告状告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是不可行的,因为无法让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自己打官司。
这种情况下,除了孩子自己或者父母以外的其他亲人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反映寻求帮助外,在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则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实现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对于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孩子受教育权的,可以由其他的直系近亲属,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另外,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并不免除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以及特定人的权利等。受教育权属于享有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侵害受教育权的情况有哪些?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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