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51:24 181 人看过

各市人民检察院:

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贯彻执行《律师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等原因,一些地方在执行《律师法》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就严格执行《律师法》提出了议案和提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权利,经省院检察委员会研究,现就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再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严格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

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全省检察机关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认真学习《律师法》,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增强严格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切实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将其所聘请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会见时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在场,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看守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审讯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不中断审讯,但应当在审讯结束后及时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律师的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这些诉讼材料的权利。要结合工作流程和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和设施,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制等具体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师阅卷。

(三)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该申请,对确属律师无法自行调取、且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申请律师反馈。已移送起诉的案件,遇有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应告知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进一步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外,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和沟通。对于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罪轻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与律师交换意见。

三、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律师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发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层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在执行逮捕时向该律师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省、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处理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对就个别检察人员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统一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检察院此前关于执行修订后《律师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当前,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迫切需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源头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为依法推进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活动领域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建设项目相比,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更广、历时更久。《环评法》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全面实施
    2023-04-22
    58人看过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赣高法〔2003〕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一、案件管辖(一)级别管辖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本省高
    2023-04-24
    96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受理工作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进一步规范立案受理工作,畅通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下发。现就《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在3月10日前,将《工作规范》的内容制成公
    2023-04-13
    209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泰州等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验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泰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邳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和射阳县城镇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希望有关市、县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为实现“两个率先”、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23-04-22
    442人看过
  •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对加强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就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出决定。2015年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在严格公正司法中的积极作用。为履行好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职责,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广大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规定》。二、制定《规定》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义第一,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推
    2023-03-19
    27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相关咨询
    • 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0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调取证据权等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以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为重点,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措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断强化律师监督,才能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
    •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条文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 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4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
    • 律师权利法院怕检察院的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3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