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处罚后还要受刑事处罚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0:53:08 372 人看过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履行撤销手续,刑事案件也无需立案。

2、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新进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重新侦查工作。

一、行政处罚书出现哪些错误会有影响,需要更正?

一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三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四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五是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是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二、鉴定意见会不会给被害人家属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则根据《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说只要告知鉴定结果就可以,而没有规定要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也没有规定必须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2、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须将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有何区别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

1.刑事案件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侵害。而行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2.刑事案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处罚。而行政案件则是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起诉,由法院来立案处理行政上的争议,确认、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行政案件中,原告是公民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起诉公民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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