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责任不同。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二、加工合同纠纷具体会涉及哪些风险
加工合同纠纷中主要的风险因素如下: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三、承揽人义务有什么
承揽人义务包括:
(1)按约定完成承包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
(2)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约定的工作;
(3)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4)接受定作人接受合理监督;
(5)独立对加工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损失风险承担责任。
承揽人,又称承包人。是指在合同中独立完成约定工作,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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