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能否提存标的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8 08:40:53 344 人看过

在因买受人下落不明使得其无法按照预计时间予以领取货物时,出卖方有权采取提存措施。

如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意味着债务人无法继续履行完他的债务义务,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首先是债权人无任何实证性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受领;

其次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

再者如果债权人已经去世但关于继承人以及遗产管理人员尚未确认,又或是债权人由于某未知原因已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由法定监护人来接管;

最后是如法律对这类情況所指定的其他规定情况。

然而,若标的物条件不当以至难以采用提存方式保存存放,或者提存所需的花费远远超出适当范围,债务人则有权利依法出售、拍卖标的物,并从销售所得中预留出足够金额用于承担标的物的提存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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