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四种情形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8:01:28 275 人看过

一、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不假外出或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

二、挪用公款后用虚假发票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

某国有企业老总李某,嗜赌成性,在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为了捞回赌资,将手伸向公款。从2002年6月始至2003年5月止,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95万元参加赌博,结果全部输光。李某怕被发现,叫当时正承建单位办公楼的张某虚开96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平账。案发后,李某无力退还公款。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李某的前行为是公款私用,主观意图是暂时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后来,李某以虚开的工程款发票平账,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变,客观上其所挪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已不能反映出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已发生转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而作其它用途

某县国有土产公司所属仓库保管员郑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先后三次将土产公司从县农资公司调进的价值共3万余元的尿素入库后,不造商品验收单入账,自行将尿素销售而不交款,将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郑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对郑某应如何定罪?

这一案件中,虽然郑某擅自挪用营业款,将其借给他人和归还借款,表面上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其实施的挪用行为是采取进货入库不入账和自行销货不交款的手段,行为本身因不存在账务记载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暂时使用后日后如实归还的动机和条件,而属于一种直接侵吞的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郑某意欲永久占有该营业款的目的。因此,对郑某应认定贪污罪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又没有归还行为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归还,属于一种侵吞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挪用公款后,隐瞒公款去向不退还

被告人刘某,系国有林场商店主任。2000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购货款234000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和借给其儿子购买商品房。案发后,刘某到检察院投案,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其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对刘应如何定罪?

本案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开始时,主观意图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非不还,但后来编造谎言,隐瞒赃款去向,并明确表示不退还时,说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挪用目的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由开始的暂时占有转变为长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体已转化为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其挪用行为的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即挪用变成了贪污的一种手段,并非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应认定为贪污罪。

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且不退还的,要分析不退还的原因,是“不能还”,还是“不想还”。如果是客观上无力退还,如赌博输光了、经营赔本了,则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是主观上的原因,即有证据证明有能力退还,但就是不还的(如破罐子破摔或者积极转移、隐匿财产的等),则主观上就具有了非法将这公款据为己有的目的了,这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综上,我们认定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犯罪时,要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基准,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正确定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借款相关文章
  • 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容有所调整,但贪污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还是保留了下来。公正客观地说,对贪污罪进行独立的规定,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刑事立法例。但是,也应该看到,该罪名使用至今,特别是开放以来,已很难适应贪污犯罪的现实,在其使用中甚至出现严重背离贪污罪立法主旨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分解贪污罪罪名,也许更能有效地打击贪污这一类犯罪现象,也许更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而更有力地维持党和国家的形象,并且也更能符合设立贪污罪罪名的本来目的。一贪污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骗取、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首先,它
    2023-06-03
    475人看过
  •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一样吗?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一样吗?贪污罪和挪用公款是不一样的。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3、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二、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下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04-20
    243人看过
  • 探讨贪污罪的作案手法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等。什么是贪污罪,认定贪污罪的标准有哪些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23-07-05
    442人看过
  • 对贪污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探讨
    我国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第二款规定的则是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第一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可以理解为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成的财产,还可能是纯粹私有财产。那么依照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否不论其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属于上述何种性质,一律定贪污罪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
    2023-06-11
    328人看过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吗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2023-03-02
    87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之异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都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公款;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等。正是由于两罪的紧密联系,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
    2023-04-30
    108人看过
  • 公款挪用与贪污行为的法律定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共同(一)两者主体的共同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2023-07-16
    488人看过
  • 探讨贪污罪的认定方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认定贪污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1、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2023-07-09
    223人看过
  •  贪污罪认定标准的探讨
    共同贪污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并具有共同腐败的意图,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导致总和犯罪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罪需要考虑五个方面。共同贪污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贪污行为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3.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腐败的意图,即互相勾结、协作;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联系,互相配合;5.共同贪污行为导致了总和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共 同 贪 污 罪 的 认 定 流 程共同贪污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罪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通常,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需要分别分析每个被告人的行为,并结合案情证据,认定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和所起的作用,最终确定共同贪污罪的成立。具体而言,
    2023-09-11
    131人看过
  • 挪用公款行为有哪些特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挪用公款行为有哪些特征而挪用公款行为的当事人只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非法取得相应公款的使用权,因此当事人不会实施推卸或逃避经管责任的行为,从财务上看具有明确清楚的财务责任主体,而且通过一般的财务核对方法就能确认和追究具体的经管责任人和行为人,大多数案件能及时追回被挪用的公款或调整原先不准确的财务责任主体。所以,以账实不符的虚假形式反映公共财产原样存在,并有具体真实的财务责任人始终承担经管责任,或案发时行为人能主动说明因其挪用而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并自觉承担被其所挪用公款的经管责任,是挪用公款行为的一般特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实践中,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种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分清,影响到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总结几年来从事反腐工作的经验,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的财务特征加以概括,以期有助于对它们的正确界定。贪污行为包括占有财产和推卸或逃避财产经管责任两个方面。由于占有财产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而
    2023-06-28
    428人看过
  • 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异同比较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侵犯犯罪对象的程度不同于犯罪对象的范围;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的目的不同;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6、具体情况下法律后果不同;7、量刑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
    2023-07-05
    197人看过
  •  贪污罪的定罪及刑罚探讨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贪污案中,共同犯罪的人可能会被定罪处罚。根据贪污罪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人,我国人民法院应依据贪污罪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定罪处罚。具体刑罚取决于涉及的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在贪污案中,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人,我国人民法院应依据贪污罪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定罪处罚。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 污 共 犯 定 罪 处 罚 标 准 是 什 么 ?贪污共犯是指在贪污行为中,除了直接参与者外,还有其他共同故意者的情况。在我国,贪污共犯定罪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共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贪污共犯,我国刑法采取
    2023-09-04
    136人看过
  •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住该公司宿舍。1997年5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1999年4月26日以〈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以〈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6-11
    410人看过
  • 探讨交强险免责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有哪些免责不赔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
    2023-07-07
    188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款
    词条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借款
    相关咨询
    • 挪用公款哪些情形可能转化成贪污,贪污罪如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6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 什么情况下可以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07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需要哪些条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4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是: 一、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后挥霍公款,无偿还能力; 二、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不能筹款退还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怎样认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3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
      一、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吗《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