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概念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包括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限定商品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垄断行为妨碍流通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垄断行为歧视排斥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垄断行为强制垄断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限制规定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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