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被妻子诉讼离婚。其认为妻子是受到她妈的胁迫才抛弃他的,遂对前岳母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在经过一年的准备之后,该男子终于下手:持刀将前岳母的脚筋挑断致残。6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尤太康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尤太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经济损失59201.94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尤太康,男,现年42岁,文盲,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农民。
被告人尤太康曾有一个漂亮的妻子。2004年始,其妻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离婚。被告人坚决不答应。2006年,经刘某再次起诉,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妻子的离去对被告人的打击很大。此后,被告人曾多方打听刘某的下落,均无音讯。被告人向刘某的母亲陈某和刘某的妹妹打听,均称不知道。被告人认为,妻子是受陈某等人胁迫才不得已与其离婚的,遂对陈某怀恨在心。2008年以来,被告人将一把杀羊刀随身携带,寻机报复陈某。
2009年10月1日晨7时许,被告人尤太康在固始县南大桥乡小学门前遇见陈某。被告人掏出杀羊刀对陈某头面部、四肢砍、刺十余刀。被告人又用刀挑陈某的两个脚筋。被告人随后把刀扔在地上,叫旁边的人打120电话。被告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自首,走有百余米,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干警抓获。
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右脚的脚筋被挑断,右踝部损伤构成重伤;双足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太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被告人自动投案,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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