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以下的三种类型的人员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能超过三个人。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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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前往调解地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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