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要求和批准的设计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7、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8、一些重点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崇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
2、运行方案。
三、崇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2、《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建设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航道技术等级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崇左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地点
崇左市石景林路和花山路交叉路口,市公安局对面。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11-1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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