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档案的接收转递办理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之一:
(一)在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二)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三)具有本辖区户口,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四)未就业的本辖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五)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本辖区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
(七)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八)具有本辖区户口的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张掖档案的接收转递办理依据(节选)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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