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防雷及接地装置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抽查时,主要抽查的内容为:
一、基础施工阶段(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一)抽查桩承台钢筋接地点数量及连接质量;
(二)抽查接地装置(底板钢筋网)是否按施工图确定连接导体,接地网间距及连接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三)预留总等电位及各类设备机房等电位位置、数量及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四)设计利用梁、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是否标志清晰;
(五)检查施工单位质检记录及隐蔽记录。
二、主体阶段(引下线分项工程)
(一)引下线数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抽查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或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三)抽查梁内钢筋兼做引下线的连接导体连接质量,及引出到管线/设备井、室内各卫生间等电位是否预留端子;引出连接导体材料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四)均压环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金属物位置应预留等电位导体连接;
(五)检查施工单位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及隐蔽记录。
三、屋面施工阶段(接闪器分项工程)
(一)抽查建筑物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二)抽查接闪器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三)接闪器上应无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四)接闪器导线焊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固定接闪导线的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接闪器材料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记录。
四、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一)抽查总等电位箱(排)安装质量,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高低压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监控室、设备间接地排、等电位导体连接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室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盒内导线是否与金属管道、卫生间内的电气插座PE端连接;
(三)SPD选择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接地装置及等电位电阻的测试
(一)电阻测试报告,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二)设计对引下线或等电位连接导体之间的直流过渡电阻有要求时,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六、工程竣工验收或电气分部验收
(一)接地电阻值检测单位应具有CMA认证,并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接地电阻值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电阻值的检测应在电气工程分部验收前进行;
(二)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由气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监管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检测的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接地电阻测试点位置等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6月13日
-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要点有哪些
391人看过
-
东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什么?
240人看过
-
东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什么
409人看过
-
东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什么?
326人看过
-
如何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224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哪个
145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7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起诉要点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哪些类型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3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哪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