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工”也可诉讼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3:27 460 人看过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张某是一名退休工程师。2005年5月,他收到单位寄来的返聘书,便返回单位工作。7月,张某在外出开会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受重伤,治疗费用高达10余万元。肇事司机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张某认为,他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受伤害应为工伤,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张某为退休人员,不享有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但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事实上形成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张某与所在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与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其他方面条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和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等,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实习生:操作机器被轧伤,用人单位要担责

小张是某院校在校学生,署假期间在一公司实习。其间,他操作机器时不幸被轧伤。小张出院后,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便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公司则称,实习生不属工伤赔付对象,实习是公司提供给学生学习、积累经验的机会,再就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大学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但学生与使用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

借调人员:借用期间手骨折,借出单位要负责

王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司机,2005年5月被借调到另一家刚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工作,为此王某原单位与这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借调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将王某借用给合资企业,借用期为半年,工资由合资企业支付。

2005年8月,王某在修理汽车时发生工伤事故,被汽车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出院后,王某要求合资企业支付治疗的费用和享受其他伤残待遇。合资企业答复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王某又找到原单位,单位又称,王某是因从事合资企业工作而受伤,应由合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一般说来,职工借用期间,借用和借出单位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借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未作约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维权”提醒

1、注意收集证据

劳动者在找工作单位时,应尽量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把握,维权也就多一份胜算。

2、把握工伤认定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权申请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排除受伤职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赔偿。

3、备齐工伤认定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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