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I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I)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的用工形式工时不超过30小时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二)劳动者通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为其他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兼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兼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双方约定办理。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在雇佣工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他们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六)兼职劳动者的档案可由其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所管理住所所在地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为
7.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八)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规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当地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还应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方面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九)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缴费可以按小时、日、周、月结算
三、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延续手续。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缴纳。
(十一)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员工在5-10级被认定为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解决残疾待遇及相关费用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的解决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本办法处理国家劳动争议解决规定
(十四)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的,劳动争议解决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兼职就业的管理与服务
(十五)兼职就业是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兼职职工权益、促进灵活就业、规范兼职就业的劳动关系入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为兼职就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十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执法,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拖欠工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为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设立专门窗口,可以决定按月、按季、半年缴费,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兼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衔接、转移手续;按规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单,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十八)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所要积极做好档案保管工作,为促进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经办等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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