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大爷是昌平区兴寿镇村民,今年76岁,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三个儿子中的老大和老三在城里工作并安了家,二儿子在张大爷身边,但是三个儿子谁也不管张大爷,不尽一点赡养义务,张大爷只好跟着女儿生活,一切生活费用都由女儿和女婿负担。
2010年1月份,张大爷眼见自己的三个儿子不孝敬,一气之下就把自己名下的三间平房写了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归女儿所有,并且作了公证。可是到了下半年张大爷的房屋因建设拆迁,获得了35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经张大爷同意,这笔拆迁款直接记在女儿名下。在得到钱后不到两个月,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了。张大爷的三个儿子认为,老人家的房子已拆除,老人的35万元拆迁补偿款应该作为遗产平均继承,而女儿却以老人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对方意见。
日前,张大爷的三个儿子来到兴寿镇司法所进行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属于老人个人财产的三间平房已在生前由于建设拆迁而灭失,转换成35万元货币补偿款,并赠与给了女儿。女儿已经接受赠与。所以,老人去世时,已没有房产可作为遗产继承,老人的遗嘱也因生前处分了该财产而自然失效。生前赠与的房屋拆迁款已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三个儿子明白道理以后,不再发生争议,矛盾自行化解。
一、拆迁不接受安置的申请怎么写
不同意拆迁补偿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征收决定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不接受安置申请范本,如下所述:请求纠正不合理安置补偿,要求合理解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申请报告申请人:XXX,男,XX岁,全家5口人,住址XX市XX镇XX村,系XX市XX路建设房屋拆迁户,联系电话:XX。申请事项:1、全家应该安置5人,已照顾安置2人,要求补足2、负责安置承办人,认为我家有两处房屋,只拆迁一处,另外还有一处可以住,不同意安置补偿,只照顾安置两个人的作法是错误的,要求领导依法予以安置。本案事实:一、申请人有妻子XX,大儿子XX,二儿子XX,小儿子XX等5口人,都是本次房屋拆迁的合法户权人,原有120平方的合法房屋建筑,一直住在这幛房子里至本次XX路需要拆迁为止。2007年经批准建有140平方房屋的事实。二、XX市XX路建设用地,需要拆除我们的共同住宅,本次负责拆迁机构的责任人认为;2007年我家在某处建有140平方米的住房,本次拆迁的是兄弟共建的房屋,因此认为不得安置补偿,认为安置补偿照顾两个人算是开恩积德。象这样的情况,这到底应不应该全部安置补偿要求安置的理由:[法律解析]申请人全家5口人应该全部安置补偿,虽然在2007年,经合法批准建有一处140平方米房屋的事实,其子女没有140平方的事实、土地被国家征收,以后也还是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可能没有住房生活,因此事实不影响本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因为申请人的建房没有违法更没有超过建筑平方,因此,申请人要求安置补偿费,是正当合法,符合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2)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经过多方面的了解和咨询,发现在三步桥的这次拆迁安置补偿中很不公平,非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有多处住宅的和外甥、外嫁的女儿又在我们村新建了一栋住房的都得到了补偿安置,外嫁女儿五月份把户口迁入男方,七月份征收房子也得到了安置补偿,外嫁女儿没有结婚证,生的小孩子也得到了安置补偿,请求上级领导来我村调查。综上所述,申请人5口人居住的两层房屋都是本集体经济土地上的合法建筑户权人,毫无疑问应当全部安置补偿5人,原已照顾安排2个人是错误的,要求纠正。特报告,请求领导责成承办人员依法办事,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予以安置补偿,以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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