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一般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然后才能去申请工伤待遇。一、工伤认定程序1、认定程序(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2)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一般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然后才能去申请工伤待遇。一、工伤认定程序1、认定程序(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2)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一般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然后才能去申请工伤待遇。
一、工伤认定程序
1、认定程序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受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对于由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没有延长时限的规定。)
(3)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统筹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略有不同,如第12条规定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3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还是规定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但其余情形,受理部门少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性规定。
(4)鉴定期限: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和证明材料,在受理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鉴定不服的救济手段: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1)申请行政复议(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复议是必经程序。但申请复议不予受理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费用负担
工伤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如果被鉴定为工伤,有缴交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承担,没缴交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没有被鉴定为工伤,谁申请谁承担。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鉴定程序
(1)申请主体: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2)申请时限
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3)受理单位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鉴定过程
①初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②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初次鉴定不用的救济手段作为略为不同的规定,第47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费用负担
(1)初次鉴定费用: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初次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地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地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再次鉴定费用:
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3)复查鉴定费用: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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