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
被告:某商店,某公司
原告香港姚××,1986年以个人名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1987年6月20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登记号为第290711和第290712号,注册商标是“永-芳”、“YINFANG”核定的使用商品属第69类的美容霜等化妆品系列产品。
1988年9月间,被告广州市增城县新塘某商店(下称某商店)用现金先后多次向**梅岭贸易公司(查无此单位)购进假冒“永-芳”商标的永-芳美容霜共350,640盒,每盒单价6.6元,总价值2,314,224元人民币;同时,某商店将上述货物以单价每盒6.85元销售给被告**百货采购供应站某公司(下称某公司),销售总额为2,410,884元人民币。某公司收货后,以单价每盒7.2元销售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百货站(下称百货站),百货站销售了80,000多盒后,乌鲁木齐布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该批商品是冒牌商品,即责令停止销售。尔后,百货站将该冒牌商品退回给某公司,某公司亦将该商品退回给某商店,增城县新塘工商所将该批货物共266,880盒查封。
1989年4月7日,原告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国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仅诉讼,诉称被告某商店和被告某公司销售假冒“永-芳”商标的美容霜,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被告某商店提供不出该批货物的真实来源,承认其侵权行为;被告某公司承认其侵权行为,但辩称是因验收不严而造成,不是故意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永-芳”美容霜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大量销售假冒“永-芳”注册商标的美容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起诉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某公司辩称侵权不是故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和第4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审理期间,两被告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经该法院主持调解。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某商店赔偿给原告50,000元人民币;被告某公司赔偿给原告39,316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两被告在接到调解书当天付清。(二)已查封的266,880盒假冒“永-芳”美容霜注册商标标识在1989年9月15日在法院监督下销毁,销毁标识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某商店承担。(三)被告某商店在接到调解书后一个月内,在《南方日报》、《新疆日报》登报向原告人赔礼道德,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4,820元,被告某商店承担2,892元;被告某公司承担1,928元。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270人看过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470人看过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吗
191人看过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
138人看过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11人看过
-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61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侵权行为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4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12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4刑法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的5粮液酒品,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张先生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品26瓶,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酒类经营属特种行业,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