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四川省法院对外公布四川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新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二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新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该四川省与新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以新标准为准。
去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四川省法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在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四川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共同研究确定了四川抢夺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据悉,此前四川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中,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新标准翻了一倍,但与法释〔2013〕25号规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最低幅度差距不大。这样的标准是否过低?对此,四川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抢夺犯罪是刑法打击重点,其数额标准设定,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对抢夺罪认定的数额起点标准不宜调得过高。考虑目前该四川省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抢夺罪在四川省发案数,只在〔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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