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23种违法情形适用行政拘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11:10 64 人看过

2月4日,媒体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近日,我区环保、公安、经信委、农牧、质监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63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同时明确了部门责任,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办案监督,严防以罚代拘。

据了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今年起开始施行,为全面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针对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适用拘留的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此外,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相关链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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