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3:30:26 9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1.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进行的。

2.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

3.任何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承担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

4.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

律师补充: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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